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,保理業務作為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,在權利義務設置、對外效力等方面具有典型性。對保理合同作出明確規定,有利于促進保理業務的健康發展,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、融資貴的問題,進而促進我國實體經濟發展。據此,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設專章規定保理合同。
點評:
保理合同是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人,保理人提供資金支持以及應收賬款管理、催收等服務的合同。我國保理業務發展迅猛,此次保理合同專章寫入民法,對保理行業而言,將是劃時代的意義,保理作為一項金融業務,將更好地為實體企業服務。